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