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