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3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