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从事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租用或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