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