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二十一条有效贸易计量数据经双方确认后为有效结算数据。对计量数据有异议的,供需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