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