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亲笔签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