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函件应当按规定要求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时,附寄征询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意见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