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属部门和下属机构答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