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