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