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