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置:

(一)违法改变“四荒”资源农业用途;

(二)破坏生态环境和相关公用设施;

(三)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进行实质性投入开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