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农业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农业经营者)之间,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为利用土地资源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订立的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合同。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权。本条例所称土地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山地、荒地、水面、滩涂等,不包括地下资源及埋藏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