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不持证上岗、佩带胸卡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严重失职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扣留其导游证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