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