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提供给非特定旅游者休息、住宿的公寓、别墅,应当参照饭店业的管理办法,接受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