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