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价格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被检查者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检查或者查询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抵制、控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