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粮食、农业生产资料等风险金和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收缴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存入专户,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