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执行第二十条有效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必须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统一标价样式或者特制标价样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