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包括经营性服务收费、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性收费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