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