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