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