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