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