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