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职工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在担任协商代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协商代表期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