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有关活动的车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