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八条已修改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六十日不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