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及时通过,不得在路口内逗留、缓行;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

(三)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四)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六)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