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应当设置反光标识物;(三)道路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内行驶;(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轮式机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