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