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监督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车辆(包括车辆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