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