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