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