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