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公布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