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