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985年12月3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