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快科技馆(中心)、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的建设。

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馆、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