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