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