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教育部门对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有职业、住所、经济来源的暂住人口,应当保证学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