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县、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农业技术推广证章和荣誉证书,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退休后按月发给原基本工资额15%的荣誉金,荣誉金与退休金之和不超过原基本工资。在乡(镇)以及山区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浮动工资和地区津贴的待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