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