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有关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