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事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