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或者逐人表决:(一)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