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或者逐人表决:

(一)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