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十七条已修改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